行業(yè)新聞:姓名也是財產(chǎn) 注冊商標需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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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州日報) 本報訊 一鳴驚人的著名籃球運動員林書豪引發(fā)全世界球迷的“林瘋狂”熱潮,也在大洋彼岸的中國刮起了一陣以“林書豪”為商標的瘋狂搶注風波。至今他的名字已被搶注成299個商標,涵蓋各行各業(yè)。而剛剛結束的奧運會也讓一些人嗅到了“姓名商標”搶注的商機。可憐的“林丹”,不幸地變成豬飼料;美麗的“葉詩文”變成了內(nèi)衣;靈巧的“陳一冰”變成了冰淇淋。
這讓人不禁在哭笑不得的尷尬中,感嘆著無奈。我國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中規(guī)定,允許以個人名義注冊商標,持有人有權對商標進行自由轉讓和變更。名人姓名搶注成商標是一塊誘人的蛋糕,其中的商業(yè)價值無法估量。其他國家也曾遇到過類似的尷尬事,它們是如何用法律來規(guī)范此類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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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單純姓氏不可注冊商標
在美國,對人名的保護是非常嚴格的。早在1870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商標法》在第70條就規(guī)定,禁止將人的姓名、公司的名稱注冊為商標。但在邁入20世紀后,姓名作為商標注冊、使用的條件有所放寬。
英美法系的國家采取的是判例法,結合一小部分成文法輔助,這使得美國司法實踐對于姓氏商標權的保護分歧很大。有的判決認為姓名不能注冊為商標;有的則保護在后使用者的姓名權,認為在后使用者在經(jīng)營中使用其姓名的權利是神圣的、絕對的、基本的、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不可轉讓;有些判決甚至走得更遠,認為這種姓名權利是一種財產(chǎn)權利。但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單純的姓氏是不可以被注冊為商標的,除非這個姓氏已經(jīng)衍生出其他的意思,例如麥當勞和肯德基。
2008年共和黨曾提名副總統(tǒng)候選人薩拉·帕琳的某次言論被曲解成為某媒體做了免費廣告。而她自己則干脆抓住了其中的商機,自我定位為政治選舉信息的供應者和政治網(wǎng)站經(jīng)營者,并向聯(lián)邦政府申請注冊自己名字的商標。但美國上訴法院的建議使得聯(lián)邦政府不愿意通過這一注冊。
日本:名人死后50年
姓名方可被注冊
在日本,姓名通常是不能注冊為商標的。日本《商標法》在第3條第1款第4項規(guī)定了僅由常見的姓氏或者名稱的通常使用方法表示出來的標記所構成的商標不能獲得注冊,除非根據(jù)該條第2款規(guī)定,姓氏標記已經(jīng)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則可以注冊為商標。
但是,也有一些例外的情況。首先,如果該名稱與特定人的業(yè)務密切相關,并且在得到廣泛認同的情況下,也可以注冊成商標。例如,日本NHK電視臺將2008年播放的歷史劇《篤姬》的名字注冊為商標,商品領域包括鑰匙扣、文具、食品、點心、飲料、酒。該劇的拍攝地點鹿兒島縣的許多本地酒廠也希望注冊這一名字,卻因為NHK搶先了一步而無法如愿。其次,根據(jù)日本商標法第三條,像本土汽車品牌本田、豐田、鈴木等這些具有長年的實際使用,并且得到廣泛認可的名字,也可以注冊成商標。另外,日本商標法的第四條規(guī)定,名人逝世后50年,其名字方可被注冊為商標,例如明治維新時代的維新志士坂本龍馬,末代幕府將軍德川慶喜等。此外,考慮到同名同姓的情況,注冊者必須得到同名同姓者的同意方可注冊,但這種可能性很低。
法國:允許姓氏注冊為商標
法國《知識產(chǎn)權法典》在第711—1條規(guī)定:商標或服務商標指用以區(qū)別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務可用書寫描繪的標記。由此可見,法國的法律是允許以姓氏作商標進行注冊的。
法國商人經(jīng)常把自己的姓或者姓名注冊為商標,通過商業(yè)運作推銷自己的創(chuàng)意和產(chǎn)品,而國家也早就對此出臺了法律來規(guī)范和保護。世界級品牌卡地亞、克里斯汀·迪奧、路易·威登等都是法國人姓名商業(yè)化成功的例子。